人类具有自由意志是对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也是人类社会一切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及道德责任的前提。然而自由意志这一属于人的外显形象的概念和以物理因果决定论为基础的人的科学形象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由此产生了关于自由意志的不相容论与相容论两种对立的立场。 2012年10月26日我中心举行的博士论坛上,宋尚玮博士以“丹尼特论自由意志”为题位全体博士生做了一场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关系
1、自由意志的不相容论(incompatibilism)
(1)意志自由论(libertarianism)
意志自由论主张人的行为不是完全由物理因果定律和先于它的物理因素决定的,不受因果定律约束的理性和自我也可以成为我们行为的原因。
(2)强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
强决定论主张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之前的物理因素因果地决定的,自由意志以及与之伴随产生的责任概念都是幻觉。
2、 自由意志的相容论(compatibilism)
自由意志的相容论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相容的,决定论并不破坏自由意志及与之相关的道德责任。人既可以是决定论系统——具有行动的原因,又可以拥有自由支配行为的能力——具有行动的理由。
二、不相容论的错误
1、意志自由论
丹尼特指出,意志自由论的错误在于“自由过度”。以Kane为代表的意志自由论者为自由意志提供超自然的原因从而走向二元论。
2、 强决定论
丹尼特认为强决定论者的错误在于将属于物理立场的“决定”概念运用于设计立场和意向立场,从而因“决定过度”导致的范畴错误而走向取消论。
三、 丹尼特主张自由意志的相容论
1、自我控制(self-control)与决定论是相容的
不相容论主张我们不可能进行自我控制,我们也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所使用的“控制”概念如下:
A控制B当且仅当A与B之间是这样的关系,即A能够驱使B进入任何A想要让B进入的属于B的正常范围之内的状态
丹尼特认为这种控制概念表明决定论系统可以是受控系统,但这只是控制概念的一种用法,决定论系统还可以是自控系统和失控系统。“控制”的正确概念应当是:
A控制B当且仅当A发生的变化被忠实地反映和记录在B发生的变化中
2、理性(rationality)与决定论是相容的
不相容论主张:决定论系统只对原因敏感,理由对决定论系统没有意义,但自由意志需要理由,因此二者不相容。丹尼特认为理由与原因属于不同的立场。
(1)原因是从物理立场对系统行为进行解释
(2)理由是从设计立场对系统行为进行解释
(3)理由的出现表明生物体不仅对外界环境进行性质判断还进行价值判断
(4)理由使原因具有了意义,也使因果链具有了“真实的模式”
3、可避免性(evitability)与决定论是相容的
不相容论主张:如果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完全由之前的物理因素决定的,那么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如果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人没有自由。丹尼特指出不可避免性必然涉及行动者,因此这个概念是设计立场的概念,我们关心的不是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某事是否是可避免的,而是在稍有不同的情况下某事是否是可避免的。决定论系统也可以被设计去避免某事发生,因为我们能够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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